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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
    添加时间 2016-09-05 14:29:23  浏览次数 1969 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由此推出,只要是认为对自己有影响的商标,都可以提出异议。商标异议都是个案处理,且需要有大量的证明材料,不同的商标情况不一样,异议的结果也不甚相同。因此,处理商标异议事务的建议交由专业的代理机构代办。商标异议与商标注册的难度要大很多,其收集证据材料,撰写法律文书,进行答辩都需要做大量的工作,因此收费上也比商标注册偏高。我公司商标异议部门均由执业律师负责,代理费为2000元每件,商标总局规费1000元每件。

     申请所须提交的材料:

    1、《商标异议申请书》及其附件(提出异议的理由及材料)一式二份

    2、申请人如是公司需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如是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委托代理组织代理的需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一式二份

    填表须知:

    1、商标异议申请日期,以商标局收到申请书件的日期为准。异议期的最后一天是节假日的,可按规定顺延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2、异议理由可另附于异议书之后,并附上被异议商标初审公告复印件。 

    3、商标局将《商标异议书》副本转交被异议人,限期在三十日内答辩。逾期不答辩的,视为放弃答辩权利,由商标局进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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