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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鹏帆公司代理第22363254号“鲜果小妹”商标驳回复审维权成功
    添加时间 2018-06-22 10:08:10  浏览次数 533 次

    张旭辉申请的第22363254“鲜果小妹”商标,因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特委托我公司代理该商标驳回复审事宜,并取得维权成功。

    商标对比图如下:

    申请商标

     

    指定商品:树木,谷(谷类),植物,活家禽,新鲜水果,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动物食品,酿酒麦芽,动物栖息用干草

    引证商标

     

    指定商品:新鲜水果,坚果(水果),苹果,芒果,石榴,新鲜土豆,洋葱(新鲜蔬菜),新鲜蔬菜,鲜食用菌,植物种子

    引证商标

     

    指定商品:谷(谷类),新鲜的园艺草本植物,活动物,新鲜水果,苹果,梨,樱桃,新鲜蔬菜,植物种子,宠物食品

    由于我公司律师向商评委递交了充分的证明材料,商评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4696298号“鲜果小语及图”商标、第15586612号“鲜果小镇”商标在文字组成及含义上可区分,未构成近似标识,即使指定使用在类似商品上,也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近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故该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维权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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