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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东灿成功答辩
    添加时间 2009-06-30 09:34:41  浏览次数 1386 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2009)商标异字第20097号商标异议裁定书,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与我方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商标完全相同,双方商标使用商品的功能和消费渠道相似,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据此,商标局裁定我方异议理由成立,对方商标不予以核准注册。

        鹏帆律师团队在每一案件上报前期都要进行充分的准备工作,本案中尤其在论证8类商品的功能和消费渠道相似方面,律师更是查找了大量的专业资料。东灿成功维权案也进一步证明了乘风万里须鹏为伴,破浪千重必帆相随的工作理念和执着进取的敬业精神。鹏帆将继续秉承“必须追求最上乘工作效果”的服务理念来不断定义鹏帆律师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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