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本案审理时,异议人引证的第39***39号、第40****12号、第45***71号“不*家”商标,第47***83号“图形”商标,第30***00号“PEKO及图”商标因在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被撤销而无效,故上述商标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等规定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