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商标由刘某于2012年11月5日申请注册,2014年7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9类建筑用石粉等商品上。该商标经转让,现所有人为苏州佳家宝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该商标经续展,其专用权期限至2034年7月27日。
本案中,申请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显著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设计风格、表现形式等方面近似,难谓巧合,且被申请人未答辩说明争议商标的合理出处。且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申请人刘某还在第1类、2类、第17类、第19类、第35类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145件商标,其中包括第16****35号“碧丽宝”商标、第15****14号“壁立宝”商标、第18****67号“多仕乐”商标、第52****60号“德高贴尼”商标等与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和显著性的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部分商标已被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注册或予以无效宣告。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争议商标申请人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知识产权局认为争议商标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申请人其他主张,缺乏事实依据,知识产权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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